国内食品的监管效率需要不断提升

2012-11-205888.TV专业市场
    在国内的食品生产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况下,对于食品的监管也成为了各级政府所关注的问题,面对形势依然严峻的食品形势,如何健全食品责任体系,转变政府监管职能,通过法律手段保障食品?日前,有关政府人员以及专家分析表示:由于政府分段式管理和管理中存在"真空",所以从世界范围来看,在食品问题上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那就是监管的碎片化,这是公共事务管理当中普遍面临的问题。
    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但为什么食品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治理?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吕琳认为,政府在监管方面呈现的碎片化,导致食品问题频发不止。
    对于食品的管理需要的有效提升和政府的监管提升,对此,她指出,政府不但要尽其责,更要在食品监管中转变职能。政府要改革监管模式,参照西方国家将分段式管理为主转化为品种监管为主,将食品分类,实行不同种类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管理,实现无缝对接。同时,重视市场手段来完善监管模式,变惩处式监管为服务型监管。
    另据统计,2011年司法机关共侦破食品犯罪案件5200余起,抓获7000余人,28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缓。但纵观近年来发生的食品事故,在民事司法救济途径上几乎没有出现有影响力的案件。
    农工党湖北省委会副主委杨少杰认为,面对制假、售假的食品企业,或者购买到不合格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在未启用刑事处罚程序前自主启动民事司法救济程序。但无论是三聚氰氨事件还是别的食品事件,其中的民事诉讼要么没有体现,要么频频地受阻。
    他建议,对于食品事件不能盲目地依赖行政和刑罚手段去解决,并且善后小组也不可能包揽一切。比如像食用有害食品的损害赔偿,出现的情况千差万别,用单一的标准决定赔偿就不符合基本事实,但这类问题正是民事司法救济程序所擅长的,它可以公平、公正地处理食品案件,通过原被告之间对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终由法官作出一个可以期待的判决。而且,通过司法判决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比行政确定的赔偿更有参照性、更贴合实际。因此,现实中大量不涉及刑事犯罪的食品事件,无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都可以让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达到自我权利救济。这样一来,政府可以不需要动用行政力量和大量的行政成本来进行处罚,就足以让生产不食品的企业得到应有的民事惩处,甚至巨额的经济赔偿可以直接导致其破产倒闭。
    食品生产在更多方面还是需要企业自身的生产自觉性,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党委书记李丹平则指出,企业作为食品的责任人,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好法律义务。他指出,企业需要承担三个方面的社会责任:一是提供食品的责任,二是如实提供食品信息的责任,三是遵循良好操作规范,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同时,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九个方面的法律义务: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凡是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二是执行索票索证制度、确保合法;三是执行不食品的召回制度;四是不食品停止经营制度;五是积极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的体系,不断提高食品的管理水平;六是按照食品标准进行生产经营;七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八是建立健全食品管理制度;九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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