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修订或加强监管,提供优质产品

2013-06-205888.TV专业市场
    近段时间,由于食品事件频频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很是关注。国家食药总局日前召开的“建立严格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研讨会上,专家提出尽快修改《食品法》,构建食品药品的社会共治格局。据了解,国家食药总局近期将启动《食品法》的修订工作。  
    行、民、刑责任结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的一席话揭开了法律专家们对《食品法》修改寄予的期望。“食品已成为社会公共问题,而不仅仅只是一个领域的问题。这意味着除了需要行政机关的监管外,还要从刑法角度和其他法律的角度来加强监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指出,食品的相关法律一定要把行政处罚体系和刑事制裁体系衔接起来,这样既能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又能防止滥用法律。  
    “什么标准构成行政处罚,什么标准构成犯罪,这里面必须准确。”他表示,目前我国食品事件执法效果还不能令人感到满意,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刑事与行政程序衔接上不够完善。  
    比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刑事侦查案件进入刑事诉讼领域归公安机关侦查,但公安机关对一个案件的认识与行政机关的认识不一致。“对一个案件性质的定性是不是一致、有没有达到公安立案的标准、能否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这些都是衔接问题。”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食品的法律责任应该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之间都要共同追究,三大责任并行不悖 ”。  
    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指出,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结合,这是对食品监管法律责任的创新。美国有非常高昂的惩罚性赔偿,这种惩罚性赔偿和典型案例一公布,才能在社会上形成威慑力。  
    农业大学食品学院罗云波指出,要改变目前食品行业失信成本过低、违法收益高的现状,就必须加大惩罚力度。  
    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张守文指出,应该尽快完善《食品法》的民事责任,建立以消费者的损害性赔偿为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为辅的法律制度,这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食品的积极性。  
    预防胜过一切  
    “法律责任毕竟是的手段,我们希望在法规中能强调预防性。”沈岿的话是所有专家、官员的共识,事前预防胜过了事后任何处罚手段。  
    他告诉记者,从美国FD A的经验来看,不完全仅仅是进行一个强有力的监管。它的业务范围,还包括跟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特别是一种教育的作用。  
    “初,有些企业添加一些不必要的添加剂,因为他们觉得可以增加利润。但FD A通过专家和科学家告知他们,有些东西没有添加而同样能获利。”沈岿表示,通过教育的方式,使企业觉得这种监管对他们更有好。同时这种教育也可以让社会公众所了解,告诉公众如何评估食品的风险,营造一个比较良好,适合产业发展,适合监管的社会环境。  
    国家药典委员会副刘沛指出,药品管理中的经验是,药品不良反应中发现一些问题,或者是风险检测发现问题的时候,就应该让这个产品暂停,这样就把问题杜绝在上市之前。“我觉得这种思路可以应用到食品领域。”  
    而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具有强大的预防效果。“让我记忆犹新的是,2011年前我们管理上海肉制品很累。2011年中央台曝光河南瘦肉精事件后,对133人追究刑事责任,上海肉制品质量合格率从一下子窜到了以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谢敏强表示,希望能将“停产停业等惩罚性的手段用足”, 并且加强对食品企业员工的培训、考核,预防发生食品事件。  
    设严格监管制度和问责制  
    专家们一致认为,建立严格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是基于风险和法律原则的监管,要基于实际的监管。  
    刘沛表示,“我觉得对一个处罚的放松,对一个违法案件的放纵,起到的不良示范作用是非常可怕的。如果要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我建议从立法、执法到监督都要严格起来,才能达到目标。”  
    “从违法者本身违法的初衷来看,他为什么敢明目张胆做那些事情,他有一个重要的考量,就是他可能会侥幸逃脱。他说这块管理不明晰,所以有可能逃脱制裁。”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指出,《食品法》责任条款规定过于笼统,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区分或责任领域必须清晰。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则提出,食品法中应该有一个专章来规定关于食品问责制。“实践中更多的是执法问题,所以管住各级政府官员,才能管住这个事。没有严厉的食品监管,就不可能有优质的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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