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近日出台《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启动我省最严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办法》明确,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食品安全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办法》,我省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具有“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3类:有四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等五种情形之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还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