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完善在对于免检食品在管理方面的制度

2013-08-075888.TV新闻资讯
    免检食品是我国政府针对一些大型的食品企业所实施的一种制度,但是免检食品的安全管理以及有效性也需要及时的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2月28日正式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为了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一些社会上发生的问题切切实实地表明,实行免检制度实际上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比如“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就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对于很多人来说,食品安全在我国的不完善也很多方面来自于政府的监督管理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正是基于此,食品安全法才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同时,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而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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