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规范》五一执行

2014-04-155888.TV新闻资讯

  很多人在外就餐时,会被餐馆莫名其妙的乱收费,鲜活农产品用时价标注,一次性餐具用了得付钱,图片上的菜单分量很足,真到了上菜后,发现严重"缩水"……日前,市物价局正式发布《苏州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规范》,针对目前餐饮行业经常出现的一些"热点乱象"进行了"有的放矢"的明文规定。从下月1日起,消费者再碰上那些情况,完全可以拨打12358价格电话举报。想了解《规范》详细信息的市民可登录苏州市物价局网站查看。
  标价标量,得清楚明白海鲜用"时价"标?不行
  《规范》规定,鲜活产品应当使用鲜活产品价目牌,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计价单位、规格和价格等内容;菜肴、面点等应当使用菜谱标示,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主投料名称及重量等。套餐应标明该套餐的总价格、所含菜肴和面点、酒水的名称、产地、规格等内容;餐饮服务收费应当使用服务价目表标示,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附加条件等内容(不同场所如有不同的服务和收费标准应分别进行标示)。

  经营场所销售的烟酒、饮料等商品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应当同时标明;鼓励经营者根据经营环境和经营特点,采用成品或半成品出样标价。
  以盘计价的菜肴应当同时标明主料的重量、数量等内容,菜肴半成品、鲜活产品未公开标示加收加工费、配料费的,不得另行收取。
  该有的服务,决不能少干净的碗筷就得免费提供
  《规范》明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干净安全的餐具。提供其他有偿商品和服务应主动告知消费者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凡未明示或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不得收费。提供婚宴、年夜饭或大型宴会等服务的,应事先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消费项目、服务内容、具体价格,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必须经消费者签字确认方可生效。经营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营者标示承诺打折计价的消费内容和价外服务费,应标明具体的标准、方法、范围和品种,凡未明示的,一律按消费总额打折计算。提供套餐服务,套餐内所有菜肴、商品和服务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套餐服务的价格总和。
  碰到下列情况打12358举报
  《规范》中写到: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遇到以下情况,市民均可拨打12358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1、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在经营场所或者醒目位置明码标价的;
  2、菜谱、价目牌(表)、标价签填写不全,缺项、漏项的;
  3、菜谱、价目牌(表)、标价签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诱骗消费者消费的;
  4、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本、菜谱,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5、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6、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7、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8、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消费的;
  9、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强制推销食品、提供服务或者故意加大标价牌上已标明的数量(重量)进行诱骗消费的;
  10、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消费的;
  12、提供的商品与出样的成品或半成品严重不符的;
  13、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欺骗消费者的;
  14、其他欺骗性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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